(二)及时清理挂账。各单位应与所在归集银行认真核对住房公积金账务,及时清理单位挂账。
(三)核准基础信息。各单位专管员在调整前,应做好单位信息、职工信息的核对和完善工作,确保各项基础信息录入完整、准确。
(四)认真核定数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的核定涉及每名职工的切身利益,请各单位按要求认真核定,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较上一年度降低的单位,应当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各缴存单位应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中的信息与职工本人进行核对,告知职工本人月缴存额核定情况,并按照核定后的月缴存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五)清理职工账户。根据规定,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在我中心开立缴存账户的职工均不能再开立新的账户,只能办理转移合并手续。各单位要严格审核把关,防止出现重复账户,确保“一人一户”落实到位。同时,各单位应积极配合“沉睡”账户清理工作,对本单位的长期封存职工账户进行逐一清查,核实职工个人账户信息,符合销户提取、异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及时通知缴存职工办理相应业务手续。
五、其他
(一)各缴存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二)单位版使用可致电客服电话0731-85166580,调整办理咨询可致电各归集银行。调整文件、相关业务表格、归集银行地址和联系电话可在中心网站(http://www.xzgjj.com)查询。
(三)根据住建部业务标准要求,本次年度基数调整工作中月缴存额的计算规则从“见角分进元”调整为“四舍五入”,请各单位专管员注意实际操作并做好相应的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