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切实维护缴存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上年度工资总额除以12,工资总额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长沙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
根据长沙市统计局公布的“2022年长沙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21171元”计算,2022年度长沙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0097.58元。因此,2023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为30293元、最低为1930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的请示》的复函(湘建金〔2019〕130号)等相关规定,2023年度缴存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为5%,最高缴存比例为12%,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须保持一致。行政事业单位缴存比例为12%。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
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计算公式为: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职工缴存比例)。
经测算,2023年度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额为7270元,月最低缴存额为194元。
二、执行期限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每年度调整一次,各缴存单位应于2023年7月1日至9月30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的调整核定工作。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期间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三、办理渠道
(一)线上办理。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调整工作主要在线上开展,请各缴存单位登陆中心“单位网上服务大厅”(以下简称“单位版”)办理。
(二)线下办理。特殊情况需要线下办理的,可前往单位所在归集银行住房公积金专柜办理,并提交《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年度调基、调比工作,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按期按要求完成。
(二)及时清理挂账。各单位应与所在归集银行认真核对住房公积金账务,及时清理单位挂账。
(三)核准基础信息。各单位专管员在调整前,应做好单位信息、职工信息的核对和完善工作,确保各项基础信息录入完整、准确。
(四)认真核定数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的核定涉及每名职工的切身利益,请各单位按要求认真核定,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较上一年度降低的单位,应当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各缴存单位应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中的信息与职工本人进行核对,告知职工本人月缴存额核定情况,并按照核定后的月缴存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五)清理职工账户。根据规定,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在我中心开立缴存账户的职工均不能再开立新的账户,只能办理转移合并手续。各单位要严格审核把关,防止出现重复账户,确保“一人一户”落实到位。同时,各单位应积极配合“沉睡”账户清理工作,对本单位的长期封存职工账户进行逐一清查,核实职工个人账户信息,符合销户提取、异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及时通知缴存职工办理相应业务手续。
五、其他
(一)各缴存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二)单位版使用可致电客服电话0731-85166580,调整办理咨询可致电各归集银行。调整文件、相关业务表格、归集银行地址和联系电话可在中心网站(http://www.xzgjj.com)查询。
(三)根据住建部业务标准要求,本次年度基数调整工作中月缴存额的计算规则从“见角分进元”调整为“四舍五入”,请各单位专管员注意实际操作并做好相应的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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